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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6-09-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后勤改革力度,深化后勤人事制度改革,结合后勤服务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才环境, 切实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更好地改善人员结构,建立“因事设岗,因岗定编,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理流动”的良好用人机制,从而调动职工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促进总公司整体事业的发展。
    二、岗位聘任原则
    1. 坚持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岗位聘任适用范围
    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下干部和职工岗位。
    四、聘任条件
    参加岗位聘任的人员,应具备总公司规定的相应上岗条件.
    五、岗位聘任程序和方法
    实施岗位聘任,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公布岗位、岗位数、岗位职责、岗位待遇及上岗条件。
    2. 个人自愿申报岗位,填写应聘表。
    3. 部门经理以上岗位,由总公司组织考核、测评和公示后,由总经理聘任;一般岗位由各部门经理提出聘任意见报总公司审核。
    4. 签订聘任书。
    六、待遇
    凡被聘任的人员,履行新岗位的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岗位的各项待遇。
    七、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随时解聘:
   1. 确无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的;
   2. 一年累计病假满6个月或事假满1个月;
   3. 月累计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5天;
   4. 不服从管理经教育无效者,
   5. 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6. 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公司研究个别岗位需要调走的。
   解聘后即转为落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出解聘:
   1. 在试用期间;
   2. 总公司违犯政策和法规;
   3. 本人要求辞职并按规定时间报总公司批准。
   凡解聘、辞聘的中心经理及以上干部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一律进行离任审计。
    八、待聘、落聘、辞聘和拒聘人员的管理
   1.凡未被聘任的原在编职工属待聘人员,总公司办公室本着“热情接待,疏通渠道,促进交流”的原则,做好待聘人员的管理,待聘人员原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调待聘人员联系新的工作岗位。
    2.待聘时间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仍未被聘用即转为落聘人员。
   3.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4. 待聘人员应努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积极应聘总公司所推荐的岗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推荐安排岗位的人员,总公司则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5. 根据黄院[2003]8号文件精神,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不参加调资,不晋升职务,不参加评先。
   6.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未经总公司同意,擅自外出或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受基本生活费及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并限期返院,对拒不返院又不履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 服务期未满的待聘人员,须做出经济赔偿,方可从学院转出人事关系。
   8. 落聘人员,
       ① 1~3个月,发给基础工资的80%,4~6月发基础工资的70%,第7个月发基础工资的50%,一年后只发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
       ②落聘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不参加调资,不晋升职务,不参加评先。
   9. 拒聘与辞聘人员的待遇:
       ① 职工不接受聘任为拒聘,三个月内按待聘处理,三个月仍未聘任即转为落聘人员。
       ② 不申报岗位者,直接转为落聘人员。
       ③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报总公司批准准予辞聘,即转为落聘。
    九、纪律和监督
    严明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岗位聘任顺利进行;
    十、组织领导
   1. 岗位聘任工作在总公司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2. 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部门第一负责人是责任者,对岗位聘任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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